by Kev Wang | 3月 13, 2019 | 博客
FA站在中间连接资本端和资产端,左边是个甲方爸爸,右边也是一个甲方爸爸,这世上简直没有比FA更“乙方”的了。 但另一方面,这个“乙方”一点都不简单。真正的FA在提升投融资效率上的作用,可以说是不可替代的,远不是“撮合”一下的事儿。 就像某FA创始人所说,“这是投行,不是中介!” 1 FA爆发的那三年 几年前FA行业爆发期,一单拿下几百万、应届生月收数十万的例子数不胜数。 比如有位“客串”了FA的投资机构管理人,“曾帮一位创业者完成了一笔5200万融资,5%提成,一单赚了260万元,前后三个月时间不到”。...
by Kev Wang | 3月 13, 2019 | 博客
提到股权众筹,今天和三年多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。曾经被媒体热炒的“率先拿到试点牌照”的三剑客京东、阿里、平安目前已悉数退出股权众筹市场。而所谓拿到试点资质的传闻,后来也被有关权威部门认为并不属实。 三年多来,早期进入股权众筹市场的平台因无法找到适合的商业模式、市场环境尚不健全、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迟迟未出台等诸多原因纷纷转型,目前还在市场上坚守的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大都以“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”、“互联网直投”、“互联网创业生态服务”等形式出现,曾经风光无限被无数人看好的股权众筹,如今已经很少有人再愿意提及。...
by Kev Wang | 3月 13, 2019 | 博客
作者:彭冰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、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:北京大学经济法,原文发表于《探索与争鸣》2018年第10期 金融创新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在传统金融领域,或者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出来的金融创新,例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,不过是一种新类型的证券融资方式;另一类则是在传统金融领域之外,由非金融机构发展出来的金融创新,例如由食客俱乐部发展起来的大莱卡(Diners Club),从传统的赊购方式发展为现在盛行的银行信用卡。前者可以称之为“传统型金融创新”,后者可以称之为“空白型金融创新”,因为是在金融领域之外发展起来的。...
by Kev Wang | 3月 13, 2019 | 博客
作者Bryan Angelo不是律师,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在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Reg506(b)或Reg506(c)发行STO之前,您应该咨询专业律师。此外,美国证券法规(以及有关此类法规的解释)可能会有变动。以下是作者对在美国进行Reg D 506(c)产品推广所涉及的法律的研究和理解。(为了汉语理解的流畅,译者对全文进行了一定的改动,并添加了一些解释性的文字。)该系列有两部分,这是第1篇。第2篇将介绍国际市场证券型通证的最佳营销方法。...